派維爾
服務使用者約定條款
感謝您使用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建置之「派維爾科技金流」服務(以下稱「本服務」),本服務提供您申請使用代收款及代付款等便利功能。 使用本服務前應於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之合理期間(三十日)內詳讀本服務條款,除與本公司另有書面約定外,一經使用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份功能,即代表您完全同意本服務條款及相關使用規範 (包括但不限於根據本服務條款公佈於本服務網站之內容、以書面或其他形式通知之附加服務使用規範及本服務條款修正內容),若您對本服務、本服務條款及相關使用規範之任一部分有疑義或反對時,應立即停止使用本服務之全部。
一、 派維爾金流資訊
- 公司及代表人名稱 : 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蔡昌燄
- 申訴(客服)專線與服務時間及客服信箱(線上回報):
• 客服電話:(07) 561-6462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AM 9:00~ 12:00, PM 1:00~ 6:00))
• 客服信箱:service@payware.com.tw - 網址:https://www.payware.com.tw
- 營業地址: 高雄市鹽埕區必忠街247號
二、 名詞定義
本契約中之用詞定義如下 :
- 付款方:係指商品或服務之買受人,利用本服務平台付款予交易相對人,包括未於本服務註冊之使用者。
- 收款方:係指商品或服務之銷貨人,利用本平台服務收受交易相對者人支付之款項者,且必須註冊成為本平台之會員。
- 用戶:前二項所稱之付款方及收款方,均為本服務之用戶。
- 發卡機構:係指依據「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發行信用卡等相關業務且與信用卡組織有合作關係之所有國內、國外發行信用卡之機構、團體。
- 收單機構:指經各信用卡組織授權辦理特約商店簽約事宜,並於特約商店請款時,先行墊付持卡人交易帳款予特約商店之機構。
- 本服務網站:指網址為 http://www.payware.com.tw及本公司基於提供本服務而製作之附屬網站、網頁及其週邊服務。
三、 使用資格:
- 用戶應為中華民國民法所規定具備完全行為能力之自然人或為商號、公司等依據中華民國法律成立之法人。如果用戶未滿二十歲或非具備民事完全行為能力者,尚須由用戶之法定代理人(或法院選任之特別代理人)詳閱、瞭解並同意本服務條款之所有內容,方可註冊或使用本服務。當用戶註冊或使用本服務時,即視為已取得法定代理人(或法院選任之特別代理人)同意。
- 用戶如為自然人身分者,本服務提供付款及收款功能供您選擇;用戶如係法人者,本服務僅提供收款功能。
四、買家及商家帳號、密碼及安全
買(商)家瞭解並同意,確保密碼及帳號的機密安全是自身的責任。買(商)家將對利用該密碼、帳號所進行的一切行為及言論,負適當的義務,並同意以下事項:
- 買(商)家同意妥善保管帳號、密碼及或任何個人資料。在買(商)家完成購物或購物等程序後,應採取登出帳戶的動作,尤其是買(商)家是與他人共用電腦或使用公共電腦,務必要關閉瀏覽器視窗,以防止他人讀取買(商)家信件或其他個人資料。
- 買(商)家同意於發現有第三人冒用或盜用帳號及密碼,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應即刻通知本公司,同意暫停其使用本服務並採取防範之措施。
五、買家及店家的守法義務及承諾
- 買(商)家承諾絕不為任何非法目的或以任何非法方式使用本服務,也不將本服務用於禁止或限制物品的交易,並承諾遵守中華民國相關法律、法規及一切使用網際網路之國際慣例。買(商)家若係中華民國以外之使用者,買(商)家同意同時遵守所屬國家或地域之法令。
- 買(商)家同意並保證不得利用本服務從事侵害他人權益或違法之行為,若有違反者應負所有法律責任,包含但不限於:
- (1)侵害他人名譽、隱私權、商業秘密、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其他智慧財產權及其他權利。
- (2)違反依法律或條款所應負之保密義務。
- (3)冒用他人名義使用本服務。
- (4)從事任何不法交易行為,如洗錢等。
- (5)提供賭博資訊或以任何方式引誘他人參與賭博。
- (6)使用無效信用卡號碼,或非使用者本人的信用卡號碼進行交易。
- (7)使用他人銀行帳號或無效銀行帳號交易。
- (8)利用本服務進行無真實交易背景的虛假交易。
- (9)從事任何可能含有電腦病毒或是可能侵害本服務系統、資料之行為。
- (10)其他本公司有正當理由認為不適當之行為。
- 店家使用本服務時,應依本公司及發卡銀行規定負責檢查信用卡真偽及核對買家持卡人身分;店家自發卡銀行所取得之授權碼,僅為發卡銀行所提供信用卡號碼之有效性之判別,並非對於信用卡真偽或持卡人身分之判別,亦不代表店家已完成對買家應履行之債務。
- 店家經由本服務接受其交易相對人以信用卡線上刷卡方式支付交易款項時,店家與其交易相對人間之整筆交易金額,須一次取得授權及請款,店家不得將其交易攤分作兩筆或多筆金額進行分刷交易或個別取得交易授權號碼,且店家擔保不得利用本服務從事任何非法交易、非實際消費之簽帳、融資性墊付現款(俗稱調現)或其他變相之融資等交易、或涉及無實質交易基礎之資金傳輸,亦不得從事代其交易相對人先行墊款繳交相關費用再透過本公司向發卡機構請款之行為。店家違反本項約定者,本公司得保留該等交易款項,如該等交易款項已撥付予店家,店家應返還予本公司,本公司並得自店家於本服務之帳戶內扣還相當於該等交易金額之款項。
六、對「會員」服務的使用
- 「買(商)家會員」服務說明
- 一旦買(商)家註冊成為本公司客戶,本公司將代理買家在買家或店家符合指定條件或狀態時,支付款項給店家。
- 買(商)家在使用本服務過程中,畫面上出現的關於交易操作的提示是買(商)家會員交易的規則,買(商)家對於交易過程中任何一個頁面的確認表示對買(商)家會員交易規則的認同。
- 買家使用本服務進行交易,即表示同意並授權本公司將您經遮罩之個人資訊以及交易資訊回傳通知所指定的交易店家。
- 銷貨退款之處理流程
交易完成後,買家如欲退貨或取消該筆交易,本公司應協助買家與店家溝通處理相關退貨事項。 - 購物糾紛之處理
買(商)家都應保留交易憑證等相關文件,以備糾紛爭議時供查證之用。
七、身分資料留存及再確認
派維爾應留存確認使用者身分程序所得資料及執行各項確認使用者身分程序之相關紀錄,留存期間自電子支付帳戶終止或結束後至少五年。但其他法規有較長規定者,依其規定。使用者變更身分資料時,亦同。使用者應確認註冊時提供及留存之資料正確且真實,並與當時情況相符,如該等資料事後有變更,應立即通知派維爾。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派維爾並得要求使用者再次進行確認身分程序
- 使用者申請變更基本身分資料。
- 使用者於註冊時提供之身分證明文件或登記證照等相關文件疑似偽造或變造。
- 使用者交易時距前次交易已逾一年。
- 同一行動電話號碼或電子郵件或社群媒體帳號遭不同使用者使用於身分確認程序。
- 發現疑似洗錢或資助恐怖主義交易,或自洗錢與資助恐怖主義高風險國家或地區匯入款項之交易時。
- 對於過去所取得使用者身分資料之真實性或妥適性有所懷疑時。
- 其他派維爾依明顯事證認有必要再行確認使用者身分之情形。
八、 服務說明:
- 用戶同意本公司於付款方與收款方之網路交易成立後,扮演中立之第三人角色,代收款方收受網路交易之價金,並於一定付款條件成就時,再將代收之交易價金轉付予收款方。
- 前項所稱之付款條件成就,係指包括但不限於付款方已取得商品、獲得服務,或一定天期屆滿而付款方未提出異議等,其他付款條件成就之要件,均於本服務網站公告並提供相關功能操作。付款方並應自行確認付款條件是否成就,並應於規範時限內提出相關權利主張,任何因付款方未依本服務說明提出異議而造成之損害,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 用戶對於本服務全部功能之操作,均須於本服務網站進行,除另有事先公告服務中止或不可抗力之連線中斷外,本服務網站提供每日二十四小時使用。所有用戶於網站上執行之操作均由系統即時接收,並依該功能說明即時或批次進行處理,除本服務網站另有說明外,用戶一經確認交易,均不得撤回、取消或修改任何操作及利用本服務網站介面所為之意思表示。
- 本服務旨在提供便利安全之收付款服務,本公司並不參與或介入收款方之商業經營及用戶間之買賣關係,本公司與收款方所設立之商號、提供之產品或服務本身並無合夥、僱傭、互為代理、經銷或除代收付款項以外之其他委任關係。
- 本服務基於服務內容所需,提供因本服務而衍生之相關操作流程及網站介面,該介面非為網際網路交易平台,不涉及居間或媒合用戶間買賣關係。
- 為維護用戶交易安全,本服務將提供價金保管之服務,若該筆交易價金屬本公司價金保管服務者,則於付款方支付交易款項後,本公司即行保管該筆款項一定期間,除本服務條款或本公司網站另有規定外,收款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提前撥付交易款項。
-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本公司僅就用戶間基於實質商品或服務之交易,辦理逐筆代收轉付行為。
- 本服務所代收之支付款款項均應以新臺幣結付。
- 為維護用戶權益,如用戶對本服務有任何服務需求,或因本服務產生任何爭議時,均得與本公司客服中心聯繫向本公司提出申訴,本公司將協助處理。
九、服務內容:
- 本服務所提供之收款、付款方式,概依本公司於用戶使用當時所建置之機制為準,如前述之收款、付款方式有增減、變更或修改時,本公司將公告於相關網頁上,不另行通知。本服務各收款、付款方式及使用限制相關規範如下:
-
信用卡支付
- (1)信用卡收付款方式,係指於用戶完成購買商品、服務交易後,收款方接受付款方使用信用卡支付交易款項,並透過本公司系統代收款方處理因付款方使用信用卡支付款項所發生之授權取得、帳款請款、撥付等事宜。
- (2)收款方了解信用卡簽帳交易於付款方信用卡授權成功時,並不代表收款方或本公司已成功取得款項,實際撥款入帳時程將依本服務網站說明規範。
- (3)根據信用卡國際組織規定,付款方因對交易商品或服務之內容有疑義而透過發卡機構主張返還款項時,本公司得不另經收款方同意逕行退款,並自收款方暫留於本平台之款項中扣除,若收款方暫無留存於本平台之款項,本公司將以未來代收款方所收之款項抵付。
- (4)收款方透過本服務系統辦理請款,至遲不得逾交易成立起五日,逾期本公司不負付款之責。
- (5)收款方經本服務成功收取付款方以信用卡為付款方式之交易款項後,若收款方允許付款方辦理退貨、取消交易、終止服務、變更貨品及其價格相關事宜時,收款方應於付款日後九十日內,依照本服務網站說明以信用卡退刷形式進行辦理,收款方不得以現金或支票方式直接退款予付款方,該交易計收之手續費將返還予收款方之派維爾金流帳戶,手續費小點數以下,四捨五入。
- (6)根據信用卡國際組織規定,收款方接受信用卡支付之交易金額超逾一定請款金額時,收款方應直接與收單機構簽訂相關契約,惟收款方同意仍委由本公司繼續處理信用卡支付之交易之相關事宜。
- (7)若因非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如:付款方否認交易、信用卡遭盜刷等)所生之款項返還或款項無法收取情形,其損失由收款方負擔。
- (8)經本公司或收單機構或發卡機構出具信用卡組織、銀行或付款方所出具之可資證明之文件,證明付款方之信用卡為偽卡或遭盜刷之情形,收款方應於本公司通知時立即停止出貨。前述之本公司通知可由本公司自行選擇通知送達方式,含電話聯繫、手機簡訊或電子郵件等擇一為之,收款人不得因未及時查閱訊息、郵件,或因非可歸責本公司因素(如:網際網路服務中斷、電信營運商服務異常等)而主張本公司通知未送達。
- (9)收款方接受信用卡付款需配合本公司依商品銷售類別要求啟用信用卡3D驗証機制,如收款方不使用信用卡3D驗証機制,應自行承擔付款方因使用信用卡付款所生之所有爭議款項。
- (10)收款方提供遞延性商品或服務時,應提供相關履約保證,並應揭露該履約保證資訊予付款方知悉。
- (11)收款方使用信用卡收款若經收單機構通報為風險商店或調扣比例過高等事由,本公司得隨時終止向收款方提供此支付方式,收款方不得有異議或主張任何權利。
- (12)用戶於本平台使用信用卡交易時,以本公司為收單機構之特約商店,本公司將於信用卡交易時顯示收款方資訊供付款方知悉。
- (13)「信用卡支付」功能亦提供分期付款機制供用戶使用,用戶了解本交易為各發卡機構提供之信用卡分期付款交易,並同意下列事項:
(A)發卡機構已將消費款一次墊付予特約商店,並同意持卡人分期繳付消費款。
(B)發卡機構未介入商品交易內容,如有疑義請先洽收款方處理,如仍無法解決得聯絡發卡機構協助處理,不應拒付信用卡帳款。
(C)如付款方於價金保管期間內向本公司申訴其與收款方間發生詐欺等不法情事或消費糾紛,本公司將依付款方所提供之報案三聯單或消費爭議申訴證明文件,暫停撥付該筆交易全額款項或自收款方暫留於本平台之款項中扣除,並依本服務條款第十一條第四項之規定處理之。惟付款方仍不得拒付信用卡帳款。
- 用戶對任一服務內容、收款方式、服務費用等規範有疑義或反對者,均應立即停止使用該服務內容、收款方式或本服務之功能,一旦用戶使用任一服務內容、收款方式,即表示同意相關服務規範條款。
十、支付款項之保障:
本公司就本服務所代收之交易款項,已全部存入與金融機構信託業者簽訂信託契約所約定之信託專戶,專款專用。相關之金融機構及信託期間,依本公司網站之訊息為準。
十一、支付錯誤之處理:
- 因不可歸責於用戶之事由而發生支付錯誤時,本公司將協助用戶進行更正,並提供其他必要之協助。
-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而發生支付錯誤時,本公司將於知悉時,立即更正,並同時以電子郵件方式通知用戶。
- 因可歸責於用戶之事由而發生支付錯誤時,本公司經用戶通知後,將立即協助處理。
十二、服務費用:
- 交易手續費:收款方使用本服務時,本公司將會依照付款方所選擇之付款方式,向收款方收取交易手續費,手續費費率以【銷售中心商店管理交昜手續費及撥款天數】公告之內容為準,各筆代收交易處理費,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本公司將每個月彙總上個月之手續費金額,並於每月10號提供電子發票予收款方。
- 匯費:信託銀行撥款之處理費用。
- 其他費用:帳戶設定費、帳戶年費、驗證費等其他費用,將依後續市場狀況予以調整。
- 相關服務費用/率若有變更,本公司將於各該服務費用/率變更生效日三十日前於本服務網站公告,若用戶對該費用/率變更有疑義或反對者,應立即停止使用本服務之功能,如用戶繼續使用則視為用戶同意前述變更。
十三、收款額度限制:
- 為維護並提升網際網路交易安全,本公司對收款方訂有每月收款額度上限。
- 本公司將依照收款方於本服務之使用情況,不定期調整其收款額度,且本公司將於本服務網站內依該收款方之實際情形顯示目前每月收款額度上限及剩餘可收取款項之額度。
- 收款方若有較高收款額度需求,需依本服務網站指示另向本公司提出申請,惟收款方對本服務所訂之收款額度上限不得異議。
- 收款方若因該月收款已達收款額度上限而無法進行收款,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本公司提出因此造成其收入減損、營業損失及請求損害賠償之主張。
十四、收款使用者特別約定事項
- 收款使用者不得涉有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代理收付款項之金融商品或服務 及其他法規禁止或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不得從事之交易。
- 如收款使用者銷售或提供遞延性商品或服務,應依相關法規規定辦理履約保證或交付信託,並應揭露該履約保證或交付信託資訊予使用者知悉。
- 收款使用者使用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服務收取交易款項時,應妥善保存相關之交易資料、文件及單據至少五年,並應配合派維爾之要求,提供交易條件、履行方式及結果等交易內容相關資料及收款使用者所經營之營業項目與資格。對於派維爾所要求之資料,收款使用者應詳細陳述,並提供必要記載文件。
- 收款使用者對因使用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服務所蒐集之資料,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保守秘密,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十五、代收款項支付流程及提領方式:
- 各收款方式之支付流程、代收款項結算依本公司網站上公告之內容為準。撥款週期則以【銷售中心商店管理交昜手續費及撥款天數】公告之內容為準。
- 代收款項於撥款前,均先逐筆扣除本服務之相關費用後,再撥款至收款方與派維爾簽訂之金流服務契約所指定銀行帳戶。
十六、支付款項之保障:
本服務支付款項已經分別全部存入合作金庫簽訂信託契約所約定之信託專戶,專款專用。所稱專用,指本公司為履行網路代理收付服務契約之義務所使用。
十七、派維爾金流帳戶使用規範:
- 因本服務所生之退款、經主管機關指示、或因發卡機構或收單機構主張而須返還之交易款項,或因使用本服務對本公司所負之損害賠償責任,本公司將自收款方暫留於本平台之款項中扣除,若收款方暫無留存於本平台之款項,本公司將以未來代收款方所收之款項抵付。如該筆賠償金額於六十日內仍未扣抵完畢,收款方應於收到本公司通知後,依本公司指定之方式將未扣抵之金額返還予本公司,否則本公司將依法進行催收。
- 收款方應定期將派維爾金流帳戶內之款項轉出至已約定認證之實體銀行帳戶中。若停留之款項超過一定期間,本公司有權強制將用戶派維爾金流平台內之款項轉出至前開約定之實體帳戶,並扣除因款項轉出衍生之手續費用。前述一定天期將依本公司網上公告之內容為準。
- 本公司為確認收款方所提供之實體銀行帳戶之正確性及有效性,將匯入新臺幣一元予該帳戶中,以進行帳戶認證。通過認證後,始屬上述之「已約定認證之實體銀行帳戶」,收款方始得進行款項提領。
十八、平台服務使用規範:
- 用戶使用本服務前,請先確認本服務正確之網址( https://www.payware.com.tw),方使用本服務,以維護交易安全。
- 收款方應擔保其依法擁有必要之資格、權利或許可,得合法經營其業務及商品、服務內容,且應完全遵守本服務條款之規定,如因違反前述規定,包括但不限於包裝、公司名稱、商標、說明、圖案或其他書面資料侵害第三人之商標(含聯合、防護商標及服務標章)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營業秘密或其他權利之情事,而遭第三人向本公司主張權利,或造成本公司或第三人損害,概由收款方負責。
- 本公司為釐清交易資訊之正確性,得向收款方查詢交易資料,收款方有詳盡陳述及於二日內提供必要文件之義務。收款方應妥善保管交易相關單據(包含但不限於出貨託運單據、進貨憑證、發票存根等)至少五年,收款方逾期提供、提供不完全或提供虛偽資料時,本公司對於該爭議款項將不負付款之責並保留終止提供本服務之權利。
- 本公司價金保管期間,如用戶間發生詐欺等不法情事或消費糾紛,本公司將依付款方所提供之報案三聯單或消費爭議申訴證明文件,暫停撥付該筆交易款項或自收款方暫留於本平台之款項中扣除,並依司法機關之終局判決或用戶間之和解文件,作為返還或支付交易款項之依據。用戶不得因該筆款項之暫停撥付或自收款方暫留於本平台之款項中扣除而對本公司主張任何孳息或損害賠償。
- 會員應於註冊時,配合提供相關之資料及文件(包含但不限於:姓名或公司名稱、電子郵件信箱位址、電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身分證統一編號等),並維持該資料之正確性,以利查核會員身份。若會員未提供、提供不完全、提供虛偽資料或提供之資料日後有變更而未自行或洽本公司客服進行更新時,本公司有保留接受新會員註冊與否,或於知悉會員提供虛偽資料後終止提供本服務之權利,如因此造成本公司之損害,本公司將依法主張權利。
- 用戶應確保用戶登記於本服務之電子郵件信箱位址(E-mail Address)為正常使用狀態,並應定期檢視其內容。本公司將於每筆款項支付完成後,以電子郵件形式通知付款方支付明細,但各該筆代收款項之實際處理情形、狀態,仍以本服務系統所記錄者為準,本公司亦會提供支付明細查詢網頁供用戶隨時查詢。用戶應即時查閱本服務之相關通知訊息。
- 收款方應於交易時告知付款方該筆交易產品或服務之相關資訊如下:
- (1)商品價格:交易金額(內含營業稅)及幣別。
- (2)商品內容: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之內容。
- (3)聯絡方式:客戶服務窗口(聯絡電話及E-mail Address).
- (4)寄送方式:商品寄送之方式、時間(快遞、郵寄、郵寄費用及應由負擔等)
- (5)退換貨條件:退換方式及條件。
- (6)猶豫期間:有關「商品猶豫期間」之訊息及期間。
- (7)其他條件:商品是否有進出國限制額外稅賦(依他國法令而有不同者須做特別說明)。
- 收款方使用本服務,均應遵照中華民國稅法相關規定辦理。
- 收款方不得販售或提供依現行國內法令或國際組織規定禁止販售或提供之商品或服務。
- 收款方如為實體通路商店,應於營業現場明顯處揭露交易支付服務係由本公司所提供。
- 收款方如為實體通路商店,因簽帳交易而提供予付款人之簽帳單至少載明收單機構名稱、本公司名稱、收款方名稱、卡別、卡號、授權號碼、交易日期及金額、且卡號之揭露方式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並妥善保管資料及簽單。
- 本公司將提供收款方必要之教育訓練及法令宣導。
- 收款方如為發行禮券之收款人時,本公司將審酌收款人對其電子儲值型禮券是否有適當之餘額揭露方式,以利付款方知悉其禮券餘額。
- 本公司將對於收款方建立交易與請款異常情事之監控機制及定期查核(書面及實地查核)管理機制,且將會同收單機構對收款人每年進行二次以上專案實地抽核。如本公司發現收款方有異常情形,將視情節輕重,進行必要處置。
- 為了防止收款人之刷卡設遭破壞、偷竊交易資料或擅自修改相關程式,本公司將採取控管措施。
- 收款方不得將特約商店代號或刷卡設備轉予他人使用,或向他人借入特約商店代號或刷卡設備。
十九、退款處理:
- 信用卡支付:
- (1) 交易款項未逾交易日九十天,且收款方同意退款予付款方,收款方應於本服務網站上下載退款申請單,填寫相關資料後,傳真至(07) 521-2458,以進行相關退款流程,將由本公司進行原信用卡刷退作業。
- (2) 可針對該筆信用卡交易進行部分金額退款。
- 僅信用卡收付款可進行交易金額部分退款,惟分期交易只得全額退款。
- 退款交易,收單銀行將依據交易原來撥款金額 (註1),扣回退貨款項 (註2)。
註1:原來撥款金額 = 授權金額 - (授權金額 × 手續費%)
註2:扣回退款款項 = 授權金額 - (授權金額 × 手續費%)。
二十、以電子文件為表示方法:
- 本公司與用戶同意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法,依本服務條款交換之電子文件,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
- 用戶同意於本服務網站執行功能選項及任何條款之同意與否,均由本公司詳實記錄登入帳號、IP及時間等資訊,用戶於本服務網站所為之行為均具法律效力。
- 所有根據本服務條款公布於本服務網站之內容、附加服務使用規範及本服務條款修正內容將以線上同意形式為之。若用戶對本服務、本服務條款及相關使用規範之任一部分有疑義或反對時,應即停止使用本服務之全部,如繼續使用,視為同意本服務條款及相關使用規範之全部。
二十一、帳號密碼遭冒用之處理:
- 會員應妥善保管用於登入本服務之帳號、密碼,不得以任何方式讓與、轉借或授權他人使用自己之登入身份。任何因可歸責於會員未妥善保管本服務之帳號、密碼而造成之損害(包括但不限於對會員本人、本公司及收/付款方之損害),本公司將不負任何責任,並得向用戶請求賠償。
- 會員於發現本服務之帳號、密碼遭第三人冒用、盜用之情形時,應立即通知本公司客服(電話: (07) 561-6462、電子郵件信箱: service@payware.com.tw、傳真: (07) 521-2458 ),辦理相關手續,且同意本公司基於保護用戶安全之理由,立即停止該帳號使用本服務,並暫停該帳號所指示及後續指示之支付行為直至該異常狀況解除為止,本公司不負任何因此造成之損害賠償責任。本公司並得要求會員出具相關文件(包含但不限於:警政機關報案證明、切結書、身分證明文件等),以受理帳號、密碼遭第三人冒用之或恢復該帳號之使用權。
- 會員依本公司規定完成辦理帳號密碼遭冒用之手續後所生之損失,概由本公司負擔;手續辦理完成前所發生之損失,有下列情事者,則由會員自行負擔:
- (1) 會員未妥善保管帳號密碼。
- (2)會員自行將帳號密碼提供與他人。
- (3) 會員未使用本服務所提供之帳號安全機制。
- (4) 其他因會員之故意重大過失所致之事由。
二十二、交易糾紛處理機制:
交易糾紛處理機制及申請管道、電話及電子郵件信箱等相關資訊依本公司網站上公告為準。
二十三、保密義務:
- 用戶對本服務所取得之交易資訊、交易相對人之資料,包括但不限於信用卡交易資料等、收款額度、費率等,非公開於本服務網站之服務資訊,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均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公開傳播或為任何形式之揭露。若因用戶違反前揭保密義務,本公司有權終止提供本服務,如因而致本公司受有損害,用戶應負賠償之義務。
- 收款方對付款方之資訊應負保密義務,除完成交易所必須,不得公開傳播或以任何形式揭露,若因此造成付款方或本公司之損害,收款方應負賠償之責。
二十四、資訊安全政策:
- 目的
為確保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所屬之資訊資產之機密性、完整性及可用性,並符合相關法令法規之要求,使其免於遭受內、外部的蓄意或意外之威脅,以保障本公司全體員工之權益。 - 適用範圍
資訊安全管理涵蓋14項管理事項,避免因人為疏失、蓄意或天然災害等因素,導致資料不當使用、洩漏、竄改、破壞等情事發生,對本公司帶來各種可能之風險及危害。管理事項如下:- 2.1資訊安全政策制定及評估
- 2.2組織的資訊安全職責與分工
- 2.3人力資源安全管理
- 2.4資訊資產管理
- 2.5存取控制管理
- 2.6密碼學管理
- 2.7實體與環境安全管理
- 2.8操作安全管理
- 2.9通訊安全管理
- 2.10資訊系統獲得、開發與維護維護管理
- 2.11供應商關係管理
- 2.12資訊安全事故管理
- 2.13資訊安全營運持續管理
- 2.14遵循性
- 政策
為了促使本公司各項資訊安全管理制度能貫徹執行、有效運作、監督管理、持續進行,維護本公司重要資訊系統的機密性、完整性與可用性,特頒布此一資訊安全政策,讓員工於日常工作時有一明確指導原則,保障本公司全體員工之權益,並期許全體員工均能了解、實施與維持,達到本公司營運的目標。- 3.1提升資安共識,強化金流安全
督導並教育全體員工落實資訊安全工作,建立「資訊安全,人人有責」的觀念,每年持續進行適當的資訊安全教育宣導,以提高資訊安全意識。如有違反資訊安全相關規定,究其權責依人員獎懲相關規定辦理。 - 3.2健全資安防護,確保持續營運
由本公司全體員工貫徹執行資訊安全管理制度,以保護資訊資產免於因外在之威脅或內部人員不當的管理,遭受洩密、破壞或遺失等風險,選擇適切的資安防護措施,將風險降至可接受程度持續進行監控、審查及稽核ISMS制度的工作,確保營運持續,達到永續經營的目的。
- 3.1提升資安共識,強化金流安全
- 責任
- 5.1本公司的管理階層建立及審查此政策。
- 5.2資訊安全管理者透過適當的標準和程序以實施此政策。
- 5.3所有人員與合約供應商均須依照程序以維護資訊安全政策。
- 5.4所有人員有責任報告安全事件,和任何已鑑別出的弱點。
- 5.5任何蓄意違反資訊安全的行為將受到相關規範或法律行動。
- 審查
本政策應至少每年評估一次,以反映政府法令、技術及業務等最新發展現況,以確保它對於維持營運和提供適當服務的能力。 - 實施
本政策經資訊安全長核准,於公告日施行,資訊安全政策聲明並以書面、電子或其他方式通知本公司全體員工及與本公司連線作業之有關機關(構)、廠商,修正時亦同。
公告日期:108.8.14 版本:A
二十五、條款變更及服務終止:
- 本服務條款如有修改或增刪時,本公司將於生效日三十日前公告於本服務網站,並以電子郵件通知用戶,用戶若拒絕接受該修改或增刪條款,應立即停止使用本服務,否則即視為同意修改或增刪條款之內容。
- 若本服務停止全部功能,則本服務條款亦隨同停止,用戶不得異議,亦不得請求損害賠償。
- 用戶同意本公司基於法令及其他用戶使用本服務權益之考量,於本公司認定用戶有違反本服務條款之情事時,得不經預告、通知而逕行暫停、拒絕或終止用戶使用本服務。
- 若用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亦得不經預告、通知而逕行暫停、拒絕或終止用戶使用本服務。
- (1)依破產法聲請和解、聲請宣告破產、聲請重整、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停止營業,或受強制執行假扣押假處分。
- (2)全部營業資產之所有權或營業轉讓與他人;或部分營業資產之所有權或營業權轉讓與他人,足以影響營運。
- (3)公司或商號名稱、地址、負責人或實際營業項目變更,未即時通知本公司。
- (4)從事非法之交易行為、或有調現、拆帳單之嫌疑、或信用卡收款方式中偽冒交易比率過高。
- (5)無正當理由連續一百八十日無收款記錄。
- (6)用戶之支付款項經法院裁定或檢察官命令扣押。
- (7)遭國際組織、發卡機構、收單機構等單位通報為質疑商店,或本公司因可歸責用戶之事由致遭發卡機構主張扣款時,本公司有權暫停用戶使用本服務。
- (8)拒不配合提供必要文件。
- (9)提交虛偽之身分認證資料,經查證屬實者(包含但不限於:身分證影本、同意書、切結書等文件)。
- (10)用戶有其他信用不良或違反本服務條款及相關規範時。
- (11)有相當事證足認用戶有利用本服務為洗錢、詐欺等犯罪行為或不法行為者。
- 除本服務條款另有規定外,如用戶因前二項事由遭本公司終止使用本服務,後續未及結算之帳款則另依本網站公告之規定處理。
- 會員得隨時依照本服務網站所記載之說明,主動辦理終止使用本服務,終止後如需再度使用本服務,則需依本公司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 因本條任一項規定終止本服務,就終止前之交易,用戶仍需依本服務條款之規範履行全部權利義務,用戶依據本服務條款而負擔之權利義務,不因本服務之終止而消滅失。如本服務係依本條第4項第(4)款、第(6)款或第11款之規定而終止,本公司將暫緩撥付交易款項或自收款方暫留於本平台之款項中扣除,並凍結相關之派維爾金流帳戶。用戶不得因該筆款項之暫緩撥付或自收款方暫留於本平台之款項中扣除而對本公司主張任何孳息或損害賠償。
二十六、管轄法院及準據法:
- 本服務條款以中華民國法令為準據法。
- 用戶與本公司間因本服務、本服務條款及本服務之相關規範所生之爭議,如因此而涉訟,同意以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本公司相關資訊如下:
名稱: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蔡昌燄
網址: https://www.payware.com.tw
地址:高雄市鹽埕區必忠街247號
電話:(07) 561-6462
客服聯絡方式:- (1)電話:(07) 561-6462
- (2)電子郵件信箱:service@payware.com.tw
- (3)傳真:(07) 521-2458
- (4)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AM 9:00~ 12:00, PM 1:00~ 6:00)